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和《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2.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3.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包头市、我旗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旗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国企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参照《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包国资发〔2024〕100号),结合我旗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属一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国企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企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国企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国企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国企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国企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旗委、政府确定的国企功能定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优势业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评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企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旗国资委履行国企主责主业的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国企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国企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三)引导国企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推动国企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
(四)加强国企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国企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企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所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评估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旗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国企主责根据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及相关组建方案、整合重组方案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等确定。
第八条 国企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服务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我旗发展战略,助力推动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企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国企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国企主业名称,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或采用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业规模等因素,经适当归类、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拟培育主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其名称应同时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国企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将所属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企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1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申请核定2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80%。其中,核定2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30%;核定3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国企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础的1—2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培育期(一般为2—3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参与地区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建设的产业,以及助力推动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经旗委、政府研究部署,属于承担全旗重大战略布局任务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国企主业目录的,列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国企应将相关项目和业务及依据及时报送旗国资委,旗国资委对其纳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参照主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企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建设开发布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国企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除具备明显优势外,不得开展与企业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国企主责,由国企根据旗委、政府赋予企业当前的使命要求对其组建方案中明确的主责进行核对,不明确或已发生偏差的应及时报请旗委、政府进行调整。新组建或重组的国企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旗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国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主责。
第十七条 国企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国企依据主责,结合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内外部环境和自身实际,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报送旗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旗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国企充分沟通,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国企根据旗国资委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组织进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履行决策程序后,向旗国资委报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
(四)审核。旗国资委对国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进行形式、内容审核,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五)核定。旗国资委按照相关会议审议意见公布核定结果。
第十八条 国企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核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拟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旗委、政府印发的公司组建方案或重组方案和相关工作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国企董事会决议、党组织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四)国企所属企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的企业名录。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与主业核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国企主责主业应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国企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企主责应保持稳定。旗委、政府作出新的重大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评价结果和所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需要适时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由国企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国企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权)划转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
根据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旗国资委可直接要求国企限期完成主业、拟培育主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企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2—3年)实现预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在连续两个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仍不具备条件调整为主业的,企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调整退出的建议,报旗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旗国资委应加强对国企主责主业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价等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企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主要分析评估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于每年4月末向旗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主业发展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企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提质增效。
第二十六条 国企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主责,对所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所属企业主业并抄报旗国资委。每户所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1个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七条 国企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目标、措施和完成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 国企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涉及的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链、延链。
(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三)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国企业务能够产生协同效应的,应请示旗国资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四)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且没有明显增长趋势的,应明确作为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第二十九条 国企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应不超过10%,并且严格按照旗国资委核定的具体项目实施。旗委、政府工作部署和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 国企应严格落实国企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旗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监督等相关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国企整改。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业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审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评价结果作为财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以及对于承担全旗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由旗直相关部门认定)的国企,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考核加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旗国资委应严格开展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对国企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国企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旗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至其他国企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国企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国企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达茂联合旗直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国企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企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所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企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制度,指导所属企业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主责主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督和指导旗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包国资发〔2019〕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属一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国企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总额,是指国企和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等应发薪酬以及预留薪酬。
第四条 国企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国企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薪酬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薪酬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国企薪酬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国企职工薪酬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薪酬总额决定机制与国企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薪酬能增能减,逐步建立水平适度、差距合理、激励有效、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薪酬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完善旗国资委依法调控国企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与国企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相结合的企业薪酬总额分级管理体制。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国企功能定位、行业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分类实行差异化的薪酬总额管理方式和薪酬决定机制。
第二章 薪酬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 旗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旗国资委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的国企,经旗国资委同意,其薪酬总额预算可逐步执行备案制。
(二)所属企业薪酬总额预算经国企核准后,报旗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企应结合实际制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实施细则,科学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方案。实施细则和预算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旗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方案执行与清算情况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旗国资委。
第九条 国企薪酬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旗国资委批准,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薪酬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薪酬总额预算经旗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国企应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薪酬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合并重组等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薪酬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经履行国企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及时报旗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预算方案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旗国资委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认定。
第三章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 按照“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的原则,根据国企经营业绩和岗位绩效贡献,科学合理确定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薪酬水平。
(一)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从2025年1月起,在《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旗属一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的通知》(达国资函发〔2024〕1号)确定的国企领导人员月应发薪酬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厅字〔2024〕44号)“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确定国企领导人员应发基本年薪标准,如有事业人员调资政策一并执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按照《达茂联合旗直属一级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达党办发〔2023〕13 号)相关规定,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50%;80分—8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30%;70分—7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15%;60分—6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5%;60分以下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二)薪酬兑现。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先考核后一次性兑现。
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取薪酬和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后,不再领取任何报酬、补贴。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第十五条 国企除领导班子成员之外的其他职工,以及所属企业职工的薪酬标准和总额,应区分职务、岗位、业绩贡献等不同情况,由国企参照第十四条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领导班子薪酬水平。其中,对于为国企作出重大贡献的职工,可在薪酬总额预算之内适当给予激励性奖金;对于通过公开招聘、招商引进等途径进入国企的职业经理人,依据其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在薪酬总额预算之内合理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国企薪酬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国企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
第十七条 对国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珠事项,新增加的薪酬经旗国资委认定,可不受薪酬总额限制。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国企应当按备案或核准后的薪酬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薪酬总额预算和年度经济效益预算相匹配。
第十九条 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强化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薪酬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
国企应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国企内部监督机制,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企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国企,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旗国资委相应核减国企下一年度薪酬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严格清理规范薪酬外收入,国企所有薪酬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薪酬总额核算,不得在薪酬总额之外列支任何薪酬。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国资委按照实际情况调减当年度国企负责人绩效年薪预算,调减比例为:国企主要负责人3%—5%,分管负责人5%—10%,同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国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国企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国企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和执行薪酬总额预算方案,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规定的。
(三)国企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幅度超过5%的。
(四)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未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
(五)国企薪酬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薪酬支出全部纳入总额核算的。
第二十四条 职工薪酬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同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国企薪酬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规范旗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包头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属一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国企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企劳动用工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国企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用工总额和结构,做到因岗设人、人尽其才、精简高效、管理有序。
(二)动态管理、保障发展。根据国企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和计划,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三)面向社会、公平竞争。国企用工应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市场化公开招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公平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四)以岗定员、能进能出。国企劳动用工应与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以岗定员,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强化人力资源效能。
第四条 国企应按照《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薪酬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制用工计划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国企员工人数增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国企应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责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总量计划,根据其承担的经营范围、业务内容、成效状况等因素,提出定责、定岗、定编、定员、定薪“五定”方案,逐级审核后报旗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五定”方案的重新报旗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国企应根据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承担任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发展阶段等状况,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内设机构和岗位,实行人员总量管理,一级国企原则上不超15人、二级国企原则上不超10人、三级国企原则上不超8人。
第七条 国企增加用工总量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确需增加用工的;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确需增加用工的;
(三)自然减员确需增加用工的;
(四)政策性安置确需增加用工的;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第八条 国企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五定”方案,在审核备案的定编限额内制定本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国企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按出资层级由国企审核汇总,并填写《旗属国有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表》,报旗国资委备案。旗国资委将备案情况作为国企年度薪酬总额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国企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相应缩减用工总量。
第十条 国企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备案一次,国企遇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可另行备案用工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国企按备案的年度计划用工,人力资源配置应向生产一线倾斜,严格控制二、三线劳动用工。
第三章 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国企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除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紧缺性专业人才或因涉密、涉外、安置退役军人军属等特殊原因需要由组织委派、任命、安排和交流之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国企公开招聘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除专业技能人才和特殊岗位之外);具备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国企公开招聘员工,应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履行国企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旗国资委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招聘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名称、核定的编制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三)招聘方式、程序等。
招聘方案应包括国企基本情况,本年度用工计划及人员需求,拟招聘岗位和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招聘方案应明确亲属回避有关情形,以及出现报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没有形成竞争的,应聘人员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等内容。招聘方案须符合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对性别、户籍、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不得设置指向性条件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国企员工亲属和其他利益关系人。
第十七条 国企应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国企组织公开招聘员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国企招聘员工请示→旗国资委批复→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及亲属回避、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应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或达茂旗人才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国企可同时通过国企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不得少于7天。
报名及资格审查。招聘国企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组织考试。考试由招聘国企自行组织实施,原则上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考察、体检、公示。招聘国企自行组织拟聘用人员的考察、体检和公示工作,原则上体检要求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示期不少于5天。
备案。招聘国企应当于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旗国资委备案。
聘用。确定聘用人选后,招聘国企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录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招聘国企应当及时收集相关招聘资料,按年度单独单次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国企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的国企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企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第二十条 国企因工作需要由有关组织委派、任命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企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岗位清单和员工基数报旗国资委备案后,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但必须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限制范围内用工。
第二十一条 国企及所属企业之间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由国企研究决定;跨国企调动的,报旗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企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就业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企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应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国企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员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需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应加强用工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应及时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企应优化内部用工结构。严格控制“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保证员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减轻国企负担。
第二十六条 国企对新聘用员工应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对新聘用员工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招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企应建立和健全企业员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国企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国企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二十九条 国企员工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第三十条 国企原则上不得招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聘用退休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报旗国资委备案审批。
第三十一条 所属企业员工应与所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旗国资委负责对国企劳动用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企负责对所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严肃国企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调增薪酬总额、批复国企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国企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如实上报国企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备案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擅自超额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五)招聘国企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国企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二年内在国企的应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劳动用工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