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议安排,现将《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 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旗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 国企”)主责主业 管理,推动国企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 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的意见》和《包头市国资 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包国资发〔2024〕100 号), 结合我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起草制定我旗管理办法。于 1 月 16 日经苏旗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
二、主要内容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 主要对此次我旗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后,旗属国有企业的主责主业进一步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 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起草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核定标准。主要是根据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及相关 组建方案、整合重组方案等,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等确 定。对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 理,对核定主业的标准、拟培育主业范围、主业数量、拟培育主 业的内涵和范围等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三章核定程序。主要是对国企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程序核 定、 申报材料等进行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此章主要是对旗委、旗政府作出新的重大 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国企主责主业 的流程进行细化规范;明确旗国资委对国企主责主业落实情况的 督查、评价等事中事后管理的监管职责。
第五章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国企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 国企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 再次发生同类问题,国企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 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规定。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主 责主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汇报完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件:1.《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2.关于研究审议《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等 3 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的会议纪要(〔2025〕2 号)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包头市、我旗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旗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 国企”)主责主业管理,推动国企 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 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主责主业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参照 《包头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包国资发〔2024〕 100 号),结合我旗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企是指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出资的一级企业以及由各一 级企业出资持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国企各级独资、 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国企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 业和拟培育主业。
主责是指国企的战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
主业是指国企围绕主责开展的,能够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 心竞争力、支撑未来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业务。
拟培育主业是指国企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战 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具备一定发展基础、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 划进行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
第四条 国企主责主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旗委、旗政府确定的国企功能定 位,全面践行使命担当,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 局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做强做优做大国 有企业。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 端集中,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 安全水平;聚焦核心业务和资源优势,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 优势业务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突出质量效益和价值创造导向, 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加强科学管理。立足产业发展规律与趋势,着眼产业 链、生态圈建设,结合企业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主责 主业定性定量标准,科学核定主责主业,加强动态管理,建立评 价、调整、优化的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
(四)强化责任落实。突出主责主业管理的严肃性、规范性, 发挥企业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企主责主业决策、申报、调整程序,加强 制度执行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旗国资委履行国企主责主业的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一)拟定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指导国企建立健全主责 主业管理制度,推动形成主责主业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国企主业核定和调整,对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三)引导国企围绕主责主业优化内部资源要素配置,指导 推动国企资产重组和业务协同。
(四)加强国企主责主业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 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五)与国企主责管理和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国企履行主责主业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主责主业核定和调整 申请。
(二)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制度,负责权属企业主责主业 核定、调整和日常监管。
(三)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定期评估主责主业 管理和发展情况,并向旗国资委报告。
(四)建立主责主业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计划等联动 机制,坚持突出主业、聚焦实业,对存量业务实施专业化整合与 协同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 升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核定标准
第七条 国企主责根据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及相关组建方 案、整合重组方案等, 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等确定。
第八条 国企主业根据主责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服务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我旗发展战略,助力推动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要求,服务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推动产业数字化、 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发挥国企产业链支撑带动作用;符合企业 发展战略,服务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国企主业按照主业名称、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相结 合的方式实施配套管理。
第十条 国企主业名称 ,应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及相关行业分类的名称,或采用约定俗成的 产业名称,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考虑产业组织形态、产 业规模等因素,经适当归类、总结概括后予以确定。拟培育主业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其名称应同时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 类(2018)》的名称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国企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 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将权属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 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强关联、高协同的业务,可以 按照不同产业链在同一主业名称下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国企主业数量一般为 1—3 个。申请核定为主业的 业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核定 1 个主业的,该业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 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70%。
(二) 申请核定 2 个及以上主业的,合并计算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 低于 80%。其中,核定 2 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 30%;核定 3 个主业中的单个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 总额占企业全部业务总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于 20%。
第十三条 国企可以选取具备相应资源优势和产业链培育基 础的 1—2 个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并在发展战略规划中明确培 育期(一般为 2—3 年)和任务目标。拟培育主业主要包括:结 合主业发展能力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主责参与地区产业 集群和产业链建设的产业,以及助力推动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 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优势产业。
第十四条 经旗委、旗政府研究部署,属于承担全旗重大战 略布局任务的重点项目和业务,但未纳入国企主业目录的,列入 特别项目任务清单进行管理。国企应将相关项目和业务及依据及 时报送旗国资委,旗国资委对其纳入特别项目任务清单参照主业 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国企应严格限定主业、拟培育主业的内涵和范围, 严禁泛化主业、偏离主业发展;严格区分产业投资、建设开发布 局与业务场景应用边界,严禁无关多元、过度延伸低端产业链; 严格把握主业与生产经营辅助性业务的关系,坚持独立经营核算, 严禁违规转移利润。
国企不得盲目选择无技术能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不得将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地方金融组织的 业务、商业性房地产业务作为拟培育主业。除具备明显优势外, 不得开展与企业主业产品、原材料无关的大宗贸易业务;不得在 集团业务范围外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已设立的国企主责, 由国企根据旗委、旗政府赋 予企业当前的使命要求对其组建方案中明确的主责进行核对,不 明确或已发生偏差的应及时报请旗委、旗政府进行调整。新组建 或重组的国企主责,应在其组建或重组方案中予以明确,经旗委、 旗政府研究同意后,国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主责。
第十七条 国企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预申报。国企依据主责,结合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 划、 内外部环境和自身实际,提出主业、拟培育主业建议申请, 报送旗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旗国资委组织开展研究论证,与国企充分沟通, 向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正式申报。国企根据旗国资委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组 织进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履行决策程序后,向旗国资委报送 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
(四)审核。旗国资委对国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的请示 进行形式、 内容审核,提交相关会议审议。
(五)核定。旗国资委按照相关会议审议意见公布核定结果。
第十八条 国企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 申请核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 拟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依据,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 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产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等。
(二)旗委、旗政府印发的公司组建方案或重组方案和相关 工作部署,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本企业战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 责任以及改革发展等文件资料。
(三)国企董事会决议、党组织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四)国企权属企业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中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的企业名录。
(五)法律意见书。
(六)与主业核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国企主责主业应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 管的重要依据。国企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企主责应保持稳定。旗委、旗政府作出新的重 大部署,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依据本 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企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 3 年内 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主业发展评价结果和权属企业增减变动情况, 需要适时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的,由国企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
国企因主责调整或发生重大产业变革、重组整合、资产(股 权)划转等情况,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主业、拟培育主业。
根据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需要, 旗国资委可直接要求国企限期完成主业、拟培育主业调整。
第二十二条 国企拟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2—3 年)实现预 期发展目标、达到主业核定标准的,可调整为主业;在连续两个 培育期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仍不具备条件调整为主业的,企 业应重新进行论证研究,提出调整退出的建议,报旗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旗国资委应加强对国企主责主业落实情况的督 查、评价等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企应及时对主业及拟培育主业的管理和发展 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论证,主要分析评估涉及的资产、经营、投入、 产出等情况,于每年 4 月末向旗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主业发展专 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企按照确定的主责主业,总结形成可复制推 广的主业管理模式,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不断创新优化,提 质增效。
第二十六条 国企应建立健全本企业主责主业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主责,对权属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确定权属 企业主业并抄报旗国资委。每户权属企业原则上聚焦集团的 1 个 主业方向,避免行业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七条 国企应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全面梳理,组织实 施专业化整合,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目标、措施和完成 时限(原则上两年完成),推动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主业 集中,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 国企按下列情形对主业、拟培育主业涉及的业 务进行分类管理:
(一)盈利水平较高,有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对主业有 辅助作用的,应转型升级、融入主业产业链,助力主业强链、补 链、延链。
(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短期无法退出的,应加强对标挖 潜、实行独立核算,实现自我造血、 自我生存。
(三)符合专业化整合要求,与其他国企业务能够产生协同 效应的,应请示旗国资委,统筹优化整合到其他优势企业。
(四)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三年低于 5 年期国债利率且没有明 显增长趋势的,应明确作为清理目标,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第二十九条 国企主业管理和投资管理应加强联动。主业、 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应不 超过 10%,并且严格按照旗国资委核定的具体项目实施。旗委、 旗政府工作部署和研究决定的投资事项除外。
第三十条 国企应严格落实国企参股管理和基金业务管理有 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参股或基金形式投资主业、拟培育主业 之外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旗国资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监督管理体系,发 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监督等相关 职能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国企整改。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制衡作用,将主责主 业年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的重要依据。发挥审 计等外部监督作用,将主责主业评价结果作为财务审计、监督检 查工作参考。
第三十三条 对于落实主责有力、聚焦主业发展有效,及时 对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的业务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以及对于 承担全旗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由旗直相关部门认定) 的国企,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 成情况给予考核加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旗国资委应严格开展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 任追究,对国企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根据职责权限,按 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主责主业申报核定程序,或提交失实申 报材料的,下发提示函责令整改。
(二)对集团本部和权属企业主责主业日常监管不力,存在 瞒报、漏报问题的,约谈国企负责人。
(三)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的,在国企 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该项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利润等相关指标值从考核中扣除。
(四)未经批准新增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的,旗 国资委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涉及的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 转至其他国企或责令限期退出,同时取消该企业和负责人评先评 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国企在主责主业管理中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 依法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国企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损 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达茂联合旗直属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国企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企内部应建立健全主责主业管理工作责任追 究制度,严格规范主责主业申报、调整内部决策和管理程序,强 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防范偏离主责主业经营投资风险。对于权 属企业违反主责主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对相 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企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制 度,指导权属企业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主责主业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2025〕2 号
关于研究审议《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等 3 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的会议纪要
1 月 16 日,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苏瑞峰在政府四楼会议 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现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旗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 法》等 3 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各参会部门充分 发表了意见。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国企劳 动用工管理办法》及《国企薪酬总额管理办法》,旗财政局(国 资委)要按照会议讨论情况,对上述三个国企改革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参加会议人员:财政局高奇峰、司法局海娜、人社局刘忠、 审计局樊文义、内蒙古铭晟能源有限公司贾智源、内蒙古基础建 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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