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制定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时间:2025-04-2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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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议安排,现将《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试行)》的起草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起草背景

为监督和指导旗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 的实施见》内政发〔2018〕51号)、《包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包国资发〔2019〕177 ),结合我旗际,起草制定我旗管理办法。于116 日经苏旗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 十六条,对旗属国企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薪酬总额管 理、决定机制、内部分配以及监管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做了明确规 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起草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总额管理方式。明确旗国资委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国企集团本 部及所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实施细则的备案程序。

第三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明确国企薪酬总额、领导班子薪酬结构(绩效年薪最高标准提高至基本年薪的50%),明确国企激励性奖金和职业经理人薪酬标准等。

第四章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对国有企业职工薪酬体系和全员绩效考核进行规范,使职工薪酬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国有企业出现违反规定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国企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  严重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与薪酬挂钩,明确调减比例。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国企薪酬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汇报完毕,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件:1.《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研究审议《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等3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的会议纪要(〔2025〕2号)


达茂联合旗国有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监督和指导旗属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  动生产率挂钩的薪酬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 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  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51号)、《包头市国资委  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包国资发〔2019〕1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旗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旗属一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以及国企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总额,是指国企和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 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等应发薪酬以及预留薪酬。

第四条国企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国企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薪酬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薪酬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国企薪酬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 性作用,逐步实现国企职工薪酬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与国企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薪酬能增能减,逐步建立水平适度、差距合理、激励有效、关系和谐的收入 分配格局,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薪酬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完善旗国资委依法调控国企收入分配 总体水平与国企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相结合的企业薪酬总额 分级管理体制。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国企功能定位、行业特点、法人治理结构、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分类实行差异化的薪酬总额管 理方式和薪酬决定机制。

第二章薪酬总额管理方式

第六条旗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国企薪

酬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旗国资委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一)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的国企,经旗国资委同意,其薪酬总额预算可逐步执行备案制。

(二)所属企业薪酬总额预算经国企核准后,报旗国资委备 案。

第八条国企应结合实际制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实施细则,科学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方案。实施细则和预算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旗国资委同意后实施。

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方案执行与清算情况应于每年4月底前报旗国资委。

第九条国企薪酬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旗国资委批准,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薪酬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薪酬总额预算经旗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后,国企应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薪酬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国企薪酬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合并重组等情况,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 化的,可以申请对薪酬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经履行国企内部决策 程序后,应及时报旗国资委复核或重新备案。预算方案最多调整 一次。

第十三条旗国资委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国企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认定。

第三章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四条按照“薪酬标准与目标高低相匹配、薪酬增减与业绩变化相一致、有市场化业绩才有市场化薪酬”的原则,根据国企经营业绩和岗位绩效贡献,科学合理确定旗属一级国企领导 班子成员薪酬水平。

(一)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国企正职比照我旗事业正科级人员平均应 发工资标准(含年终一次性奖金,另加工龄工资,下同)执行,国企副职比照事业副科级人员平均应发工资标准执行,如有事业人员调资政策一并执行。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 钩的浮动收入;按照《达茂联合旗直属一级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达党办发〔2023〕13 号)相关规定,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50%;80分—8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30%;70分—7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15%;60分—69分的,发放标准为基本年薪的5%;60分以下的,扣减全部绩效年薪。

(二)薪酬兑现。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先考核后一 次性兑现。

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在领取薪酬和工会发放的福利待遇后,不再领取任何报酬、补贴。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管理。

第十五条国企除领导班子成员之外的其他职工,以及所属企业职工的薪酬标准和总额,应区分职务、岗位、业绩贡献等不 同情况,由国企参照第十四条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自行确定, 原则上不得高于领导班子薪酬水平。其中,对于为国企作出重大 贡献的职工,可在薪酬总额预算之内适当给予激励性奖金;对于通过公开招聘、招商引进等途径进入国企的职业经理人,依据其 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在薪酬总额预算 之内合理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国企薪酬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应与财务决算报表合并(汇总)范围相一致,包括国企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

第十七条对国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珠事项,新增加的薪酬经旗国资委认定,可不受薪酬总额限制。

第四章工资总额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国企应当按备案或核准后的薪酬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薪酬总额预算和年度经济效益预算相匹配。

第十九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强化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薪酬收入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实行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拉开薪酬分配差距。

国企应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健全完善国企内部监督机制,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国企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国企,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旗国 资委相应核减国企下一年度薪酬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严格清理规范薪酬外收入,国企所有薪酬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薪酬总额核算,不得在薪酬总额之外列支任何薪酬。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旗国资委按照实际情况调减当年度国企负责人绩效年薪预算,调减比例为:国企主要负责人3%—5%,分管负责人5%—10%,同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国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国企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薪酬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 不匹配、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国企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和执行薪酬总额预算方案,预算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指标不衔接,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规定的。

(三)国企超提、超发薪酬总额幅度超过5%的。

(四)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未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的。

(五)国企薪酬列支渠道不规范,未按有关规定将薪酬支出 全部纳入总额核算的。

第二十四条职工薪酬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同时以适当形式向社 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有国企薪酬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2

关于研究审议《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

等 3 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的会议纪要

1 月 16  日,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苏瑞峰在政府四楼会议 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现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旗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 法》等 3 个国企改革相关文件起草情况的汇报,各参会部门充分 发表了意见。

会议议定,原则同意《国企主责主业管理办法》、《国企劳 动用工管理办法》及《国企薪酬总额管理办法》,旗财政局(国 资委)要按照会议讨论情况,对上述三个国企改革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

参加会议人员:财政局高奇峰、司法局海娜、人社局刘忠、审计局樊文义、内蒙古铭晟能源有限公司贾智源、内蒙古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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