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尾矿库安全规程》(AQ2050-2023)、《矿山救援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4〕60号)和《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府办发〔2025〕6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旗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及管理情况,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达茂联合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开采的矿物资源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矿山、化工原料矿山、尾矿库等(不包括粉煤灰库、放射性矿山):
(1)较大及以上级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以及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等。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2)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应对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旗相关部门应当与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坚持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4)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预警预测,督促问题整改,筑牢最后防线。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资金预算、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等工作,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达茂联合旗概况
达茂联合旗全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是内蒙古自治区20个沿边旗市区和33个牧业旗之一。东邻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西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南连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包头市固阳县,北与蒙古国接壤,国境线长88.6公里。
达茂联合旗旗辖6个镇、2个乡、3个苏木,总面积18177平方公里,总人口12万。旗政府所在地百灵庙镇距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均为160公里左右,处于呼包鄂经济区两小时辐射圈内;有国家常年开放的中蒙满都拉——杭吉口岸,是呼包鄂地区向北开放的重要通道之一。
达茂联合旗地域辽阔,物产丰富。探明的金属、非金属矿藏达32种之多,境内有近20亿吨的铁矿、56亿吨的褐煤、20亿吨的石灰石、2.7亿吨的磷矿,还有储量可观的稀土、金、锰、铜、萤石等矿产资源。风能和太阳能开发前景广阔,年平均有效风速时数6000小时以上,风能资源总储量达3181万千瓦;年均日照时数为3100小时,年太阳辐射总量每平方米6000焦耳以上。农牧业资源丰富,有1.66万平方公里天然草牧场和120万亩耕地,马铃薯、牛羊肉、皮毛绒等农畜产品畅销全国。
1.5.1达茂联合旗内矿山企业概况
达茂联合旗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较多,各辖区均有分布,企业的赋存情况如下表1-1:
表1-1 非煤矿山行业主要企业统计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生产 状态 |
主要 矿种 |
所属区域 |
|
1 |
达茂旗石宝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铁 |
石宝镇 |
|
2 |
达茂旗东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铁 |
希拉穆仁镇 |
|
3 |
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
生产 |
石灰石 |
巴音敖包苏木 |
|
4 |
包头市达茂旗查干哈达毕力嘿石灰岩矿(宝宏矿业) |
生产 |
石灰石 |
查干哈达苏木 |
|
5 |
达茂旗嘉鹏矿业有限公司 |
停产 |
石英矿 |
达尔汗苏木 |
|
6 |
达茂旗中和诚矿业有限公司 |
生产 |
石灰岩 |
巴音花镇 |
|
7 |
包头鲁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萤石 |
巴音敖包苏木 |
|
8 |
包头市达茂旗查干哈达没世盖矿区石灰岩矿(星达矿业) |
停产 |
石灰岩 |
查干哈达苏木 |
|
9 |
包头市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石灰岩 |
巴音敖包苏木 |
|
10 |
达茂旗德顺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石灰岩 |
巴音敖包苏木 |
|
11 |
包头市蒙晋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
停产 |
石灰石 |
巴音敖包苏木 |
|
12 |
达茂旗宝诚交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片麻岩 |
巴音敖包苏木 |
|
13 |
呼和浩特市庆恒矿业有限公司 |
停产 |
金 |
小文公乡 |
|
14 |
包钢(集团)三合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 |
铁 |
石宝镇 |
|
15 |
内蒙古测铖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 |
镍、铜 |
巴音敖包苏木 |
|
16 |
包头市伟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 |
萤石 |
巴音花镇 |
|
17 |
包头市包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铁 |
新型工业园区 |
|
18 |
达茂旗平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铁 |
新型工业园区 |
|
19 |
达茂旗隆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设 |
铁 |
西河乡 |
|
20 |
包头市亿立萤石矿有限公司 |
停产 |
萤石 |
达尔汗苏木 |
|
21 |
达茂旗宏兴萤石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萤石 |
巴音敖包苏木 |
|
22 |
达茂旗宏兴萤石有限责任公司黑沙图 |
停建 |
萤石 |
达尔汗苏木 |
|
23 |
包头市达茂旗尔登敖包大南山萤石矿 |
停建 |
萤石 |
达尔汗苏木 |
|
24 |
达茂旗鹏飞铜锌选矿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铜 |
查干哈达苏木 |
|
25 |
包钢综企(集团)亿达矿业有限公司 |
停建 |
铁 |
新型工业园区 |
|
26 |
包头市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铁 |
新型工业园区 |
|
27 |
达茂旗冰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停建 |
萤石 |
巴音花镇 |
|
28 |
达茂旗磊鑫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铁 |
新型工业园区 |
|
29 |
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 |
停建 |
铁 |
百灵庙镇 |
|
30 |
包头市呈渊(金蒙)矿业有限公司 |
停建 |
铁 |
石宝镇 |
|
31 |
山西冀武球团有限公司达茂旗那浪图矿区 |
停产 |
铁 |
西河乡 |
|
32 |
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金 |
巴音敖包苏木 |
|
33 |
包头市孚泰矿业有限公司 |
停产 |
萤石 |
查干哈达苏木 |
|
34 |
达茂旗正元中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萤石 |
查干哈达苏木 |
|
35 |
包头市渝丰化工有限公司 |
停产 |
达尔汗苏木 | |
|
36 |
包钢蒙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生产 |
巴音敖包苏木 | |
|
37 |
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百灵庙镇 | |
|
38 |
达茂旗华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巴音花镇 | |
|
39 |
达茂旗星光矿业有责任公司 |
停产 |
新型工业园区 | |
|
40 |
内蒙古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产 |
西河乡 | |
|
41 |
达茂旗鲁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停建 |
金 |
巴音敖包 |
|
42 |
内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 |
停产 |
巴音花镇 | |
|
43 |
达茂旗宏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用花岗岩 |
巴音敖包苏木 | |
|
44 |
包头市金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金 |
巴音花镇 | |
|
45 |
达茂旗利山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安山岩 |
巴音敖包苏木 |
1.5.2消防、医疗救护条件
达茂联合旗可以依托的消防、医疗救援力量见下表:
表1-2 消防、医疗救援力量
|
企业名称 |
位置 |
联系电话 |
|
医疗救援 | ||
|
达茂联合旗蒙医院 |
达茂联合旗乌兰察布路与塔尔浑路交叉口 |
120 0472-8422369 |
|
消防救援 | ||
|
达茂联合旗消防救援大队 |
达茂联合旗乌兰察布路 |
119 |
1.6风险分析
达茂旗非煤矿山包含露天矿山、地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主要事故类型有:露天矿山边坡坍塌、排土场垮塌、车辆伤害;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提升运输、爆破事故;尾矿库溃坝、漫库、尾矿泄漏。
1、露天矿山主要事故类型:
(1)边坡坍塌(滑坡):台阶边坡失稳垮塌。
(2)排土场垮塌、泥石流:降雨诱发排土场失稳。
(3)爆破事故:飞石、盲炮、爆破器材管理事故。
(4)车辆伤害:矿用卡车翻车、坠沟,矿区运输事故多发。
(5)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
2、地下矿山主要事故类型:
(1)冒顶片帮:巷道、采场围岩垮落。
(2)透水(水害):老空积水、地表降雨下渗涌入井下。
(3)中毒窒息:炮烟、有毒有害气体积聚、通风失效。
(4)提升运输事故:坠罐、跑车、车辆伤害。
(5)爆破事故:盲炮、爆破飞石、爆破器材爆炸。
3、尾矿库专项事故类型:
(1)溃坝、坝体滑坡。
(2)洪水漫库、排洪构筑物堵塞损毁。
(3)渗流破坏、尾矿泄漏污染草原环境。
1.7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1.7.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0人以上)的,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7.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二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7.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三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1.7.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级)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受困人数在1人以上3人以下)的,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一般社会影响等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8分级应对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旗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或超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应对能力时,由旗政府组织应对。当涉及跨旗行政区域或超出旗政府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上级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9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当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决定;当启动四级响应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10预案体系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级预案为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当辖区内矿山发生事故时,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根据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辖区内矿山发生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时,由发生事故单位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旗指挥部下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旗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整或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旗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纪委监察委、旗财政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业局、旗水务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公安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民政局、旗卫健委、旗商务局、包头生态环境局达茂分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外事办公室、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体育局、旗气象局、旗总工会、达茂移动分公司、达茂联通分公司、达茂电信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达茂分局、旗消防救援大队。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指挥部主要职责
达茂联合旗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旗人民政府成立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部署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旗应对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一般非煤矿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相关部门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关系。
(5)当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实施事故先期处置。
(6)分析总结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承担达茂联合旗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3.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旗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
(2)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协调督导旗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收集、研判、报告矿山事故信息。
(5)承办旗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旗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旗委宣传部:
①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解释社会公众舆论,及时制止不正确舆论导向;
②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宣传工作;
③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2)旗政府办公室:
①负责接收下级政府上报的事故信息,并及时传达给相关领导;
②协助旗安委会办公室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及救援职责;
③协调解决旗应急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区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3)旗发展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把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②负责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
③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④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①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③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负责协调相关移动通讯部门保障事故救援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5)旗纪委监察委:
①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②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法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③受理对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④对监察对象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⑤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渎职、赎职行为进行行政追究。
(6)旗财政局:
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制度,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及时投入;
②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应特事特办,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③负责落实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日常办公经费;
④负责落实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经费;
⑤负责落实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经费;
⑥负责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物质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①组织、协调、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③负责提供建筑物、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④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⑤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8)旗交通运输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
②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③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④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9)旗自然资源局:
①负责为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②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10)旗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农牧渔业等造成次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11)旗水务局:
①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②负责组织力量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周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次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旗林业和草原局:
①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②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森林、草原等造成次生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3)旗公安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旗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⑤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⑥负责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14)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①负责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支付和受灾人员就业保障工作。
②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5)旗民政局:
①负责配合事故发生地区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②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6)旗卫健委:
①组织、协调、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②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③研究分析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④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⑤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⑥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⑦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17)旗商务局:
①组织、协调、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18)包头态环境局达茂分局:
①负责为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②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③及时向旗应急指挥部汇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处置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⑤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19)旗应急管理局:
①负责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②负责全旗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③监督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④负责和指导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⑤负责组织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20)旗外事办公室:
①协调处理旗境内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②协助解决境外媒体等机构对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项的关注,与有关部门拟定对外口径,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接待。
(2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
②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③负责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2)旗体育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因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受影响的体育竞赛活动等人群密集场所的抢险救援工作;
②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重点单位和体育竞赛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23)旗气象局:
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雷暴等气象资料。
(24)旗总工会:
①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②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③参与指挥和协调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抢救援;
④参与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5)达茂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电信分公司:
①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通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②负责组织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保障应急救援期间事故现场的通讯信号畅通。
(26)包头供电局达茂分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7)旗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调动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转移灾害危险地区群众。
(28)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
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建立本辖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做好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④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2.1.2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旗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负责向各个组传达指挥部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故的处置工作;调运应急物资;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事故相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旗市场监管局,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达茂联合旗中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经旗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旗公安局,武警达茂联合旗中队,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封闭、警戒、控制、保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现场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救援人员通行;依法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调配急救药品、器械等医用物资。
(5)物资后勤保障组。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联系、采购、供应抢险救援物资、设备,负责救援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保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协调通信企业负责救援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物资、车辆畅通,对损坏道路进行抢修、维护;负责事故现场空气和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处置。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由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宣传报道组。由旗委宣传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前期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向依法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移交。
2.2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旗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根据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判可能导致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送,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
3.2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
旗应急管理局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红色和橙色、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按程序发布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蓝色预警由旗应急管理局提出预警建议报旗政府批准后,由旗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发布。当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3.4预警行动
(1)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预警行动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组响应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值班值守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限制人员流动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处置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旗政府为处置辖区矿山事故的主体。根据事故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级各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应急响应,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自治区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按《包头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属包头市政府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旗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包头市安委会实施救援。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旗指挥部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旗县、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4.2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人民政府。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先期应急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报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启动预案相应级别标准响应,并按预案规定,履行本级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至旗应急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下达救援命令,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5)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6)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旗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苏木乡镇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旗应急管理局协调实施。
根据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事故常见类型为:主要事故类型有:露天矿山边坡坍塌、排土场垮塌、车辆伤害;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提升运输、爆破事故;尾矿库溃坝、漫库、尾矿泄漏。针对上述非煤矿山事故的特点,发生非煤矿山事故,事故现场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类型迅速启动响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迅速组织撤出事故发生区域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迅速探明事故类型及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尽快抢修事故发生区域的被困通道,尽快打通生命救援通道,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4)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保障;
(5)根据事故分级响应,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1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险石;
(5)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7)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4.4.2排土场垮塌事故处置措施
(1)紧急撤人停机:发现边坡裂缝、掉土、渗水、位移等险情或发生垮塌后,立即停止排土、运输、碾压所有作业,组织现场及下游所有人员、设备紧急撤离至安全区域;
(2)立即上报预警:现场第一时间上报矿山负责人及应急指挥部;
(3)现场警戒封控:快速划定垮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围挡,安排专人值守;
(4)优先搜救救人:在确保救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抢救被困、受伤人员,对伤者及时止血、包扎并快速送医;
(5)切断危险源:立即切断危险区域供电、设备动力源,隔离破损设备、管线,防止漏电、设备倾覆引发次生事故;
(6)处置次生灾害:严防垮塌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及时疏通下游通道、设置拦挡设施。
4.4.3车辆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1)立即停机避险:发生车辆碰撞、碾压、刮擦、翻车等车辆伤害事故,肇事车辆立即熄火、拉手刹、切断车辆电源,现场人员迅速撤离车辆危险半径;
(2)快速上报预警:现场目击者第一时间上报现场负责人和应急指挥部,说明事故地点、受伤人数、伤情及车辆情况,同步通知周边人员暂停作业;
(3)现场警戒隔离:迅速封锁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围观、通行,保护事故现场原貌,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4)优先抢救伤员: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快速解救被困人员,严禁强行拖拽碾压伤者。及时对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固定等急救处理,重伤人员立即拨打120送医救治;
(5)管控现场隐患:排查现场路面障碍、视线盲区、违规行车等隐患,疏导周边作业车辆有序撤离避险,消除现场动态风险。
4.4.4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2)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5)抢救中,禁止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4.5透水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2)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3)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4)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5)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6)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做临时排水管);
(7)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8)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9)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10)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11)确定井下排水及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12)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4.4.6中毒窒息事故处置措施
(1)现场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明确中毒窒息原因(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4)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区域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4.7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应急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提升系统的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4)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5)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4.8矿山爆破事故处置措施
(1)当爆破作业飞石、滚石对人员进行打击或者将人员掩埋时,应确定被埋人员的位置,立即用撬棍将重物撬开,组织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挖救被埋人员时,切勿用机械挖救,以防伤人。同时处理危石,排除哑炮,避免事故扩大,并修通道路;
(2)施工爆破作业引发坍塌事故时,首先组织现场未被掩埋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派专人处理哑炮,排除悬石、松动石、滚动石;拉设临时照明电源;由现场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临时支护方案及安全措施,稳定塌方面,避免扩大塌方;挖救被埋人员时,切勿用机械挖救,以防伤人;当有人员被困在塌方后部或里面时,通过塌方段插进钢管供养,提供液态食品。
4.4.9尾矿库溃坝垮坝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
(2)立即发布尾矿库垮坝警报,组织溃坝现场人员、周边群众按指定路线紧急疏散、撤离;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4)医护人员对伤员及时进行现场救护。
(5)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及时对重点区域进行翻掘搜救和排查;
(6)掌握事故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条件及尾矿库相关设计参数;
(7)明确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8)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9)进行技术分析,确定抢险救援方案;
(10)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1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状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4.5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矿山事故的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时间预警,紧急疏散尾矿库下游人员,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矿山地下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采空区大面积冒落、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较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6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旗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达茂联合旗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相关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旗政府及指挥部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市人民政府及组织指挥机构统一安排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旗政府或指挥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事故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舆论引导。宣传部门要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态势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应急救援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在旗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恢复生产建设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保险赔付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待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发挥承保单位预防风险的作用。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政府及指挥部。
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会同旗政府进行调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
6应急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旗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全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主要包括:消防救援大队、森林草原防灭火队、各非煤矿山企业专职(兼职)救援队伍等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人员参加。
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旗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旗人民政府或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旗级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旗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旗政府及其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旗政府应当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4)交通运输保障
旗指挥部办公室请示旗政府协调公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针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治安保障
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环境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9)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旗指挥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企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的使用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3)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监督检查
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对全旗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应急救援责任与奖惩
对在救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档案收集管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各级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应对处置工作日志,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数据库,确保应急救援档案各要素完整、各环节有记录、全过程可回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达茂联合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达茂联合旗生产安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框架图

8.2达茂联合旗应急救援队伍统计表
专业救援(本地及临近)力量联络表
|
消防队伍名称 |
联系人 |
地址 |
电话 |
|
达茂联合旗安达救援协会协会 |
张明 |
达茂旗农牧队 |
15049375666 |
企业救援力量联络表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地址 |
电话 |
蒙公网安备150223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