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零碳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达茂联合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达茂旗非煤矿山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好全旗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等要求,把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生产经营,关闭退出等方面的监管,强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逐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默契配合、齐抓共管的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格局,稳步提升达茂旗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
二、具体举措
(一)加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配合自治区、包头市有关部门开展新建、扩建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自治区工信厅核准、备案的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于包头市工信局备案的跨旗县区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全旗范围内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工作。(责任部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
(二)严格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核实拟设矿区范围是否涉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规及政策明确的禁止开采区域,确保非煤矿山设置科学合理、依法合规。新设非煤矿山应达到规定勘查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有关方案的审查;落实好《矿产资源法》,多途径保障非煤矿山合理用地需求。发现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任部门:旗自然资源局)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为矿山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责任部门:旗矿山安全监管局)
(三)提升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结合我旗非煤矿山实际,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山的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责任部门:旗工信和科技局、矿山安全监管局)
(四)强化环境保护评价工作。督促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提高委托编制和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及时开展好技术帮扶指导,做好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的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项目环评政策要求开展环评审批。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
(五)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策指导,主动服务,按照分级审批要求开展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对水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砂,不按批准及规定超范围、深度、数量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河道采砂许可管理,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和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制度。(责任部门:旗水务局)
(六)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安全生产许可。将临近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严防漏管失控,做好非煤地下开采矿山隐蔽致灾治理。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出入口公示。(责任部门:旗矿山安全监管局)
(七)规范林草征占用审批。加强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单位林草征占用报批手续办理的服务,主动对接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提前获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清单,帮助矿山企业排查一级保护林地、基本草原、自然保护地等限制性因素,指导非煤矿山企业科学选址、合理避让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按照权限开展好林草征占用审批,对存在林草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责任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
三、任务分工
(一)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按照权限开展矿业权审批登记,对发现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自治区、包头市有关部门开展新建、改扩建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的核准工作。
(三)旗工信和科技局。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自治区工信厅核准、备案的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送属于包头市工信局备案的跨旗县区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备案全旗范围内工业技术类改造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负责开展权限内的非煤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五)旗水务局。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非煤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规划水资源论证及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进行审批,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管理。
(六)旗矿山安全监管局。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开展权限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工作。
(七)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非煤矿山林草征占用审核及对审核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八)各非煤矿山属地苏木乡镇。负责非煤矿山属地日常管理,确定非煤矿山管理专员,发现问题按照方案内容,第一时间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管理职责权限,认真履行本领域非煤矿山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度、标准,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管理水平。
(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备案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非煤矿山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本系统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监管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相互通报非煤矿山审批备案结果及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专题会商等多种形式,持续推动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全旗非煤矿山整体转型升级。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有关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接到问题线索后要及时组织核查,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方案未明确的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措施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部门“三定”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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