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通知
发文时间:2026-07-17 11:36
来源:达茂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委托方“三定”方案规定,委托方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受委托方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3.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执法范围

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行政区域内,委托方职权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职权(具体事项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协商重新签订;期间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形,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方违法、不当执法行为;

2、为受委托方提供执法文书、业务培训、政策支持;

3、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权向有过错的乙方追偿;

4、定期检查受委托方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二)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 仅限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方名义执法,不得转委托;

2、 执法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规范使用委托方制式文书;

3、 建立执法台账,定期(每季度/半年)向委托方书面报告执法情况,重大案件及时报备;

4、 配合委托方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及信访处理;

5、 承担超越委托权限、以自身名义执法或违法执法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责任划分

1、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可依法追究受委托方过错责任;

2、 受方超越权限、擅自转委托或违法执法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3、 因受方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追偿。

七、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达茂旗人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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