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委托方“三定”方案规定,委托方将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受委托方行使,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3.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委托执法范围
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行政区域内,委托方职权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执法职权(具体事项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协商重新签订;期间因法律法规调整、机构改革等情形,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指导、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方违法、不当执法行为;
2、为受委托方提供执法文书、业务培训、政策支持;
3、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权向有过错的乙方追偿;
4、定期检查受委托方执法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二)受委托方权利义务
1、 仅限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方名义执法,不得转委托;
2、 执法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规范使用委托方制式文书;
3、 建立执法台账,定期(每季度/半年)向委托方书面报告执法情况,重大案件及时报备;
4、 配合委托方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及信访处理;
5、 承担超越委托权限、以自身名义执法或违法执法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六、责任划分
1、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依法执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可依法追究受委托方过错责任;
2、 受方超越权限、擅自转委托或违法执法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3、 因受方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追偿。
七、其他事项
1、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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