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 | 机构职能 |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工作,负责全旗拥军优属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旗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和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退役军人政策落实督查指导工作。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庆祝活动等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八)全面系统掌握全旗退役军人基本情况,形成综合信息台账。做好退役军人来电、来访接待及信访件答复等工作。 (九)完成旗委和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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