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3-23 11:31
来源: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


局属各中心、工作站:

为加快我旗林业和草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市场和行业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更好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我旗林业和草原信用监管机制,现将《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0月20日


达茂联合旗林业和草原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旗林业和草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旗信用办要求,结合我旗林业和草原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我局职能职责所涉及的管理相对人实行信 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级的信用监管和分类管理服务。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本规定的所列程序和办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依据生产经营状况、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旗直其他部门共享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

第七条信用等级分为ABC 三个等级。A 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 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信用等级的认定:

()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

1.一年内未被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未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生产经营合规,证件手续齐全,未出现违反许可承诺书情况,未出现相关安全生产及诚信经营等重大事件的。

( 二)B级一般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一年内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累计次数3次(不)以内的;

2.一年内被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不)以内的;

3.一年内违反许可承诺书3次(不含)以内的;

( 三)C 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其中一个条件:

1.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主体或自然人: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4)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

2.因欺骗、贿赂、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资质文件被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撤销,或者伪造、变造相关资质文件的;

3.被吊销或撤销相关资质文件的;


第三章  分类管理服务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为A 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旗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

(二)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

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 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引导管理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

3.严格限制参与涉及我局行政职能相关活动;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信用等级为C 级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十四条采取约谈信用提醒方式的,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并报送留存。

第十五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  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应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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