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达茂人,这份超全的补贴“一本通”请收好!惠民、惠农、惠牧,一帖搞定!
发文时间:2025-09-18 15:37
来源:达茂旗财政局

为更好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做好惠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精准发放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深化“感党恩 听党话 跟党走”群众教育,让群众明白“干什么有补贴、如何领到补贴、领取补贴后需要履行什么义务”,畅通群众与政策解读人沟通的路径,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受益,有形有感“知党恩”,旗委组织部、旗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旗财政局、旗发改委、旗民政局、旗农牧局、旗卫健委、旗医保局、旗林草局、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旗住建局、旗应急管理局等12个部门,共同梳理制作了《达茂旗惠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项目一张明白纸》。后续,我们将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我旗“一张明白纸”常态化发布机制,逐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一线边境居民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所称一线边民是指户籍所在地为抵边行政村(嘎查)农村牧区居民。抵边行政村(嘎查)是指我区与俄罗斯或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村(居)民委员会。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巴音花镇、查干哈达苏木、满都拉镇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的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每年在户籍所在抵边行政村(嘎查)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居民300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资金下达后及时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财政局预算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5122。




二、非一线边境居民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边民补助管理办法》所称的非一线边民是指除一线边民外,户籍所在地为抵边乡镇(苏木)的农村牧区居民。抵边乡镇(苏木)是指我区与俄罗斯或蒙古国毗邻国界的抵边乡镇(苏木)。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巴音花镇、查干哈达苏木、满都拉镇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的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每年在户籍所在抵边乡镇(苏木)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居民300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资金下达后及时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财政局预算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5122。




三、护边员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护边员队伍管理办法》推荐选拔的护边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达茂旗护边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基础补助600元/人·月,年底根据绩效考评发放绩效补助,优秀发放6000元(不超过总人数20%);称职发放4000元。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半年发放一次。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边防委员会办公室。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430。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795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3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五、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农牧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或无子女;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56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

一次性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倍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级的2倍、二级的1.5倍、三级的1倍计算。

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七、在村居嘎查连续从事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现已

离职工作人员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本旗村居嘎查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现已离职工作人员补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20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独女户240元/户·年;城镇无业和独男户120元/户·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九、育儿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10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老龄医养与爱国卫生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2440。




十、伤残定期抚恤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补贴标准为年、但发放时按月发放)。四级:因战85824元 因公75324元 因病67284元 ;五级:因战67032元 因公56988元 因病51444元 ;六级:因战52368元 因公48180元 因病39564元 ;七级:因战39084元 因公33996元 ;八级:因战24672元 因公21960元 ; 九级:因战20484元 因公16008元 ;十级:因战14400元 因公11964元 。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一、“三属”生活定期抚恤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烈士遗属:3788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213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964元/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23823元/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三、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制度后至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且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兵龄*60+200元/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四、优抚对象参保参合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人员等。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当地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年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五、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士兵

地方经济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应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10%。我旗2024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514元。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八月一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管理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庭。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优抚对象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根据旗统计局提供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数据,2024年我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人均发放标准27942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半年发放一次。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褒扬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6949660。




十七、库区移民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大中型水库移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库区移民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60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建设管理办公室。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654。




十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低收入群体。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对全旗范围内符合6类人员危房改造的农牧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拆除原危旧房新建25232元/户。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所。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986。




十九、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工作程序确定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11个苏木乡镇辖内受自然灾害农牧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按2024年标准为人均208元。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救灾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5515。




二十、村干部基本报酬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嘎查村“两委”干部。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11个苏木乡镇所属嘎查村“两委”干部。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一肩挑”干部报酬为4915元/人·月;党组织书记报酬为3280元/人·月;主动让贤享受书记待遇的副职干部报酬为3280元/人·月;村委会主任报酬为3115元/人·月;主动让贤享受主任待遇的副职报酬为3115元/人·月;“两委”其他成员报酬为2625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月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委组织部组织二室。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1098。




二十一、农村牧区最低

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661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二十二、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885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二十三、农村牧区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特困农牧民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884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二十四、临时救助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达茂旗。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临时救助金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0—20000元。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二十五、城市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费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城镇户籍范围内符合发放特困农牧民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695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二十六、城市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特困照料护理补贴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部分失能559元/人·月;完全失能1453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二十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2112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二十八、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2112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二十九、农村牧区特困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特困照料护理补贴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部分失能559元/人·月;完全失能1453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农牧区2337元/人·月;城镇3148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957。




三十一、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后认定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半失能50元/人·月;全失能10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二、农村牧区经济困难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三、城镇经济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四、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8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60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25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三十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25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三十七、文革“三民”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和农民、牧民(简称文革“三民”)。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在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458元。目前我旗是1343元/人·月。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343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8428。




三十八、社会救助协理员

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选任条件: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热爱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无违纪违法行为。3.热爱社会救助工作,熟悉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及任务要求。4.原则上应从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选任,但不得选任嘎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居)委会主任。5.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6.优先考虑共产党员、退役军人、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或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月10日之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三十九、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阶梯电价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户、农村牧区特困户每户每月15千瓦时电量费用计算。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8.675元/户·季度。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四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

取暖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1、城镇低保家庭、农村牧区低保家庭;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特困人员和农牧区特困对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11个苏木乡镇符合发放条件居民。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城镇户每年每户1200元、农牧民每年每户400元。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之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民政局民政事业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6742。




四十一、公益林森林生态

效益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百灵庙镇塔日更敖包嘎查(下房子、打草滩)、石宝镇、小文公乡、西河乡、乌克忽洞镇。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国有林15.5元/亩。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林草资源保护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二、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退耕还草连续发3年,退耕还林连续发5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00元/亩。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林草工作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三、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所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退耕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退耕还林5年1200元/亩、退耕还草3年850元/亩。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林草工作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四、退耕还林森林抚育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连续发5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实施国家第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任务的主体。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20元/亩。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林草工作站。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林场的员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相关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草畜平衡区3.5元/亩·年,禁牧区10.5元/亩·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草原管理发展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六、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生态

保护建设项目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全旗范围内经苏木乡镇选聘签订草管员管护协议的人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发放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0000元/人·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季度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林草局草原管理发展股。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3850。




四十七、玉米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的玉米种植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种植者。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根据每年下达指标金额和总亩数综合测算确定。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3947248707。




四十八、大豆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的大豆种植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贴范围:全旗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种植者。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根据每年下达指标金额和总亩数综合测算确定。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3947248707。




四十九、马铃薯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合法耕地上的马铃薯种植者。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的种植者。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根据每年下达指标金额和总亩数综合测算确定。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3947248707。




五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或农场职工)。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百灵庙镇、石宝镇、小文公乡、西河乡、乌克忽洞镇计税面积耕地承包者。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根据每年下达指标金额和总亩数综合测算确定,2025年补贴标准为104.79元/亩。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3947248707。




五十一、耕地轮作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承担耕地轮作任务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百灵庙镇、石宝镇、小文公乡、西河乡、乌克忽洞镇实施耕地轮作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50元/亩,可适当降低补贴标准,扩大补贴面积。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3947248707。




五十二、粮改饲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粮改饲项目以收贮利用优质饲草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粮改饲补贴条件的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元/吨。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8047236670。




五十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条件的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牧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具体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定期调整,目前发布了两批)。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资金下达后及时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社会事务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335591557。




五十四、畜牧业良种补贴—

种公羊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支持养殖户开展购买优良种公羊进行繁殖。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畜牧业良种补贴种公羊良种补贴条件的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3000元/只。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8047236670。




五十五、饲草料收储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奶牛养殖户条件的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元/吨。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8047236670。




五十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对象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机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符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中央财政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申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更新补贴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报废更新具体补贴额。对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对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提高后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继续执行《方案》(〔2024〕501号)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按照申报机具数和受益户数,不定时分批次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社会事务发展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335591557。




五十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予以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符合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880元/头。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动物检疫及疫病控制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774772115。




五十八、畜禽扑杀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中央。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500元/只(羊)。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动物检疫及疫病控制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774772115。




五十九、布鲁氏菌病防控

工作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患布病防疫员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旗级。

补贴范围:达茂旗患布病防疫员补贴。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1000元/人。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年底前发放。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动物检疫及疫病控制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774772115。




六十、衔接资金直接到户项目

资金补贴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施养殖产业的补贴饲草料补贴。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达茂旗。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施养殖产业的补贴相关农牧户。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4356元/人。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2025年10月1日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949486327。




六十一、“雨露计划”改革试点

学生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自治区。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在校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子女(学籍需经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可)。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3000元/人。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次年2月底前。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农牧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15949486327。




六十二、城镇医疗救助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建国前老党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城镇医疗救助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按照每年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执行。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集中缴费期结束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7887。




六十三、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建国前老党员。

补贴标准制定主体:市级。

补贴范围:全旗范围内符合农村医疗救助补助条件人员。

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按照每年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执行。

具体发放时限要求:每年集中缴费期结束后。

主管部门及业务股室名称:达茂旗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电话

0472-84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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