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文时间:2023-09-19 09:41
来源:达茂旗医疗保障局

(一)女职工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1.正常产(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者,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剖腹产者,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7个月以下引产(流产)者,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3.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引产)或宫外孕患者,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


字体
打印
关闭
相关附件